根据水土保持相关法律及技术规范,建设单位在项目开工前编报水土保持方案后,、
还应承担以下四项工作
1.季度监测上报
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生产建设项目,用地面积在5万平方米以上或者挖填土石方总量5万立方米以上的,建设单位应当自行或者委托具备水土保持监测工作相应能力和水平的单位,对生产建设活动造成的水土流失进行监测,并将监测情况每季度第一个月上旬上报水行政主管部门。
2.配合监督检查
配合水行政主管部门监督检查,并根据检查意见积极整改。
3、项目变更报批
(一)水土流失防治责任范围增加30%以上不足50%的;挖填土方总量增加30%以上不足50%的;施工道路或者伴行道路等长度增加20%以上的;桥梁改路堤或者隧道改路堑累计长度20 公里以上的,有上述情形之一的,建设单位应当补充水土保持变更报告并报批。水土流失防治责任范围增加50%以上或者挖填土方量增加50%以上的,建设单位应当修改水土保持方案,重新报批。
(二)表土剥离量减少30%以上不足50%的;植物措施总面积减少30%以上不足50%的;水土保持重要单位工程措施体系发生变化,可能导致水土保持功能显著降低或丧失的,有上述情形之一的,建设单位应当补充水土保持方案变更报告并报批。项目表土剥离量减少50%以上或植物措施总面积减少50%以上,建设单位应当修改水土保持方案,重新报批。
4、水土保持监理
征占地面积50公顷以下或挖填土石方总量在50万立方米以下的项目,建设单位按照国家建设监理、水土保持监理的有关规定和技术规范等开展水土保持监 理工作;征占地面积50公顷以上或挖填土石方总量在50万立方米以上的项目,建设单位应当配备具有水土保持专业监理资格的工程师;征占地面积200公顷以上或挖填土石方总 量在200万立方米以上的项目,建设单位应当聘请具有水土保持工程施工监理专业资质的单位承担监理任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