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影响评价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也就是建设项目环评,是指对建设项目实施后可能造成的环境影响进行分析、预测和评估,提出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进行跟踪监测的方法与制度。通俗说就是分析建设项目可能对环境产生的影响,并提出污染防治对策和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十九条规 定:建设对环境有影响的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 响评价。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内建设对环境有影响的项目,应当依照本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我国根据建设项目对环境的影响程度,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实行分类管理。(一)可能造成重大环境影响的,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对产生的环境影响进行全面评价;(二)可能造成轻度环境影响的,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对产生的环境影响进行分析或者专项评价;(三)对环境影响很小、不需要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应当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
具体分类管理名录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 年版)》(2020 年生态环境部令第 16 号)。
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在开工建设前取得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复。 填报环评登记表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项目建成并投入生产运营前,登录网上备案系统, 在网上备案系统注册真实信息,在线填报并提交建设 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
建设项目的环评文件经批准后长期有效。但 存在几种特殊情况:
一是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经批准后,建 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 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 单位应当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二是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自批准之日起超过五年,方决定该项目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报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核。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未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未经批准或者未经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核同意,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 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 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建设单位未依法备案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备案,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一条规
定应当对环境影响报告书(表)作出不予批准决定的五种情形,即平常所说的“五个不批”:
一是建设项目类型及其选址、布局、规模等不符 合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相关法定规划;
二是所在区域环境质量未达到国家或者地方环境质量标准,且建设项目拟采取的措施不能满足区域环境质量改善目标管理要求;
三是建设项目采取的污染防治措施无法确保污染物排放达到国家和地方排放标准,或者未采取必要措施预防和控制生态破坏;
四是改建、扩建和技术改造项目,未针对项目原有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提出有效防治措施;
五是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基础资 料数据明显不实,内容存在重大缺陷、遗漏,或者环 境影响评价结论不明确、不合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