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评与排污十问十答
一、根据污染物产生量、排放量、对环境的影响程度等因素,对排污单位实行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具体分为哪几类?
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二条、第二十四条之规定:根据污染物产生量、排放量、对环境的影响程度等因素,对排污单位实行排污许
可分类管理,具体分为重点管理、简化管理、登记管理。
(一)污染物产生量、排放量或者对环境的影响程度较大的排污单位,实行排污许可重点管理;
(二)污染物产生量、排放量和对环境的影响程度都较小的排污单位,实行排污许可简化管理。
(三)污染物产生量、排放量和对环境的影响程度都很小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填报排污登记表,不需要申请取得排污
许可证。
二、排污许可证有效期为多少年?排污许可证延续、变更手续如何办理?
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十四条之规定:排污许可证有效期为5年,排污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排污单位需要继续排放污染物的,应当于
排污许可证有效期届满60日前向审批部门提出申请。审批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完成审查;对符合条件的予以延续,对不符合
条件的不予延续并书面说明理由。排污单位变更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30日内,向审批部门申请
办理排污许可证变更手续。
三、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经管理部门批复后,建设项目五年内未实施,是否需要重新报批?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四条之规定: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自批准之日起超过五年,方决定该项目开工建
设的,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报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核;原审批部门应当自收到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之日起十日内,将审核意见书
面通知建设单位。
四、建设项目环保“三同时”制度指什么?
依据《环境保护法》第二十六条之规定:“建设项目中防治污染的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这一规定
在我国环境立法中通称为“三同时”制度。它适用于在中国领域内的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含小型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项目,以及其他
一切可能对环境造成污染和破坏的工程建设项目和自然开发项目。
五、产业园区开发建设规划实施几年后,应及时开展环境影响跟踪评价工作?
依据《关于进一步加强产业园区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意见》(环环评〔2020〕65号)第六条之规定:对可能导致区域环境质量下降、
生态功能退化,实施五年以上且未发生重大调整的规划,产业园区管理机构应及时开展环境影响跟踪评价工作,编制规划环境影响跟踪评
价报告。环境影响跟踪评价报告应包括对已实施规划内容的评估和后续规划内容的优化调整建议,评价结论应报告相关生态环境主管部
门。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可结合实际情况对评价结果作出反馈。
六、排污单位适用的污染物排放标准、重点污染物总量控制要求发生变化,是否需要对排污许可证进行变更?
污染物排放标准、重点污染物总量控制要求发生变化的,需要对排污许可证进行变。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十六条之规定:排污单
位适用的污染物排放标准、重点污染物总量控制要求发生变化,需要对排污许可证进行变更的,审批部门可以依法对排污许可证相应事项
进行变更。
七、排污单位应向审批部门提交什么报告来反映本单位污染物排放情况?排污许可证有效期内发生停产的,排污单位如何报告污染物排放变
化情况并说明原因?
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之规定:排污单位应当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的内容、频次和时间要求,向审批部门提交排污许可证
执行报告,如实报告污染物排放行为、排放浓度、排放量等。排污许可证有效期内发生停产的,排污单位应当在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中如
实报告污染物排放变化情况并说明原因。
八、污染物产生量、排放量和对环境的影响程度都很小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需要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吗?
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之规定:污染物产生量、排放量和对环境的影响程度都很小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
当填报排污登记表,不需要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需要填报排污登记表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按照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制定并公布的《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2019 年版)》范围执行。
九、需要填报排污登记表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上填报基本信息、污染物排放去向、执行
的污染物排放标准以及采取的污染防治措施等信息;填报的信息发生变动的,应当自发生变动之日起多少日内进行变更填报?
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之规定:需要填报排污登记表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
平台上填报基本信息、污染物排放去向、执行的污染物排放标准以及采取的污染防治措施等信息;填报的信息发生变动的,应当自发生变
动之日起20日内进行变更填报。
十、排污单位发现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传输数据异常的,应当及时向什么部门报告,并进行检查、修复?
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二十条之规定:实行排污许可重点管理的排污单位,应当依法安装、使用、维护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
并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排污单位发现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传输数据异常的,应当及时报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并进
行检查、修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