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发改委网站公布《企业投资项目事中事后监管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提出对企业在境内投资建设的固定资产项目实施分级分类监督管理。《办法》自2月4日起施行。
相关人士认为
此文件是“放管服”改革的又一具体落实,企业投资项目主要管理方式从事前监督转为事中事后监管。
《办法》提出对项目实施分级分类监督管理,委托第三方机构核查,通过在线平台与全国信用信息平台共享,通过“信用中国”网站向社会公开,实施联合惩戒,使企业投资项目管理公开化、透明化、规范化。
以下是《办法》节选部分: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各级发展改革部门根据核准和备案职责,对企业在境内投资建设的固定资产项目(以下简称项目)核准和备案的事中事后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项目事中事后监管是指各级发展改革部门对项目开工前是否依法取得核准批复文件或者办理备案手续,并在开工后是否按照核准批复文件或者备案内容进行建设的监督管理。
各级发展改革部门开展项目事中事后监管,应当与规划、环保、国土、建设、安全生产等主管部门的事中事后监管工作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并加强协调配合。
第四条 各级发展改革部门对项目实施分级分类监督管理。
对已经取得核准批复文件的项目,由核准机关实施监督管理;对已经备案的项目,由备案机关实施监督管理。对项目是否依法取得核准批复文件或者办理备案手续,由项目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发展改革部门实施监督管理。
第五条 各级发展改革部门应当建立健全行政监督和监管执法程序,加强监管执法队伍建设,保障监管执法经费,依法行使监督管理职权。
对政府投资项目以及企业投资项目使用政府投资的稽察工作,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章 对核准项目的监管
第六条 核准机关对本机关已核准的项目,应当对以下方面进行监督管理:
1.是否通过全国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以下简称在线平台),如实、及时报送项目开工建设、建设进度、竣工等建设实施基本信息;
2.需要变更已核准建设地点或者对已核准建设规模、建设内容等作较大变更的,是否按规定办理变更手续;
3.需要延期开工建设的,是否按规定办理延期开工建设手续;
4.是否按照核准的建设地点、建设规模、建设内容等进行建设。
第三章 对备案项目的监管
第十三条 备案机关对本机关已备案的项目,应当对以下方面进行监督管理:
1.是否通过在线平台如实、及时报送项目开工建设、建设进度、竣工等建设实施基本信息;
2.是否属于实行核准管理的项目;
3.是否按照备案的建设地点、建设规模、建设内容进行建设;
4.是否属于产业政策禁止投资建设的项目。
第十五条 项目自备案后2年内未开工建设或者未办理任何其他手续的,项目单位如果决定继续实施该项目,应当通过在线平台作出说明;如果不再继续实施,应当撤回已备案信息……
第十八条 项目建设与备案信息不符的,备案机关应当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依法处以罚款并列入失信企业名单,向社会公开……
第四章 监管程序和方式
第二十一条 各级发展改革部门对项目的现场核查,可以自行开展,也可以发挥工程咨询单位等机构的专业优势,以委托第三方机构的方式开展。
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现场核查的,应当建立核查机构名录,制订核查工作规范,加强对核查工作的指导和监督。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现场核查的经费由委托方承担。
第二十五条 各级发展改革部门对项目的行政处罚信息,应当通过在线平台进行归集,并通过在线平台和“信用中国”网站向社会公开。
对在项目事中事后监管中形成的项目异常名录和失信企业名单,应当通过在线平台与全国信用信息平台共享,通过“信用中国”网站向社会公开,并实施联合惩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