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世界规范化组织﹙ISO﹚正式发布了世界危险办理规范:ISO31000:2009《危险办理—准则与攻略》、ISO攻略73:2009《危险办理—术语》、ISO/TEC31010:2009《危险办理—危险评价技能》。同年,我国也发布了国家规范GB/T24353:2009《危险办理—准则与攻略》。规范的发布标志着我国将危险评价、危险办理正式归入国家办理体系。
针对社会安稳危险评价与办理作业,党中心及国务院先后出台了一系列政策和行政法规,包括:1、国务院《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造的定见》(国发〔2010〕33号)。2、中心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树立健全严重决议计划社会安稳危险评价机制的辅导定见》(试行)(中办发〔2012〕2号)。3、卫生部《关于树立卫生系统严重事项社会安稳危险评价机制的辅导定见(试行)》(卫办发[2011]2号)。4、国家开展变革委员会《严重固定资产出资项目社会安稳危险评价暂行办法》(发改出资〔2012〕2492号)。5、中共中心《关于全面深化变革若干严重问题的决议》,中共中心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建造的定见》。6、中办、国办《关于加强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建造的定见》,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政府作业陈述。
这些政策和法规均清晰规定,执行严重决议计划社会安稳危险评价制度,健全严重决议计划社会安稳危险评价机制,切实做到应评尽评。尤其是国家发改委出台的《严重固定资产出资项目社会安稳危险评价暂行办法》,清晰要求国务院有关部门、省级发改部门、中心办理企业,在向国家开展变革委报送项目请求陈述时,申报文件中应当包括该项目社会安稳危险评价陈述。
在上述规定的基础上各省党政部门也相继制订了实施细则,要求政府在制定政策、地方性法规及作出严重决议计划时必须进行社会安稳危险评价。社会组织、企事业单位在实施项目或向发改委报送项目请求陈述时,应当提交该项目社会安稳危险评价陈述,不然造成较大或严重损失等结果的,应当依法依纪追查有关单位和职责人的职责。
现在,我国社会安稳危险评价与办理尚处于粗放阶段,从静态的视角看,表现为规范含糊、陈述粗糙、流程不规范等问题;从动态的视角看,“评”“管”脱节,只“评”不“管”,联而不动。社会安稳危险评价形式主义、评而不必、评了没用的情况普遍存在。
要解决上述问题,应当做好五项作业:一、充分认识树立严重事项社会安稳危险评价机制的重要性、必要性,完善政策和法令体系,做到社会对评价作业有一致、法令对评价作业有规定、政策对评价作业有要求。二、加强社会安稳危险评价行业办理,执行评价作业规范,做到行业有规范、文本有模式、行为有规范、陈述有鉴定。三、界定社会安稳危险评价作业的规模,清晰评价陈述的内容,做到应评尽评、应评即评、应评必评。四、区分社会安稳危险评价评价职责主体与评价结果审阅主体的边界,做到评价独立、审阅严谨、评审别离。五、确认社会安稳危险评价评价作业的基本程序和查核监督,做到积极请求、科学评价、谨慎检查、督促执行、严格查核、职责追查,使社会安稳危险评价评价和办理作业有头有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