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建设项目不能获得环评审批呢?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一条规定应当对环境影响报告书(表)作出不予批准决定的五种情形,即平常所说的“五个不批”:
一是建设项目类型及其选址、布局、规模等不符 合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相关法定规划;
二是所在区域环境质量未达到国家或者地方环境质量标准,且建设项目拟采取的措施不能满足区域环境质量改善目标管理要求;
三是建设项目采取的污染防治措施无法确保污染物排放达到国家和地方排放标准,或者未采取必要措施预防和控制生态破坏;
四是改建、扩建和技术改造项目,未针对项目原有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提出有效防治措施;
五是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基础资 料数据明显不实,内容存在重大缺陷、遗漏,或者环 境影响评价结论不明确、不合理。
哪些建设项目又需要编制辐射环境影响评价专篇呢?
生态环境部关于发布《矿产资源开发利用辐射环境监督管理名录》的公告(2020 年 第 54 号) 规定:纳入《矿产资源开发利用辐射环境监督管理名录》的稀土,锆及氧化锆、铌/钽、锡、铝、铅/锌、铜、铁、钒、钼、镍、锗、钛、金,磷酸盐,煤等 4 类矿产工业活动需要编制环境影响书(表),并且原矿、中间产品、尾矿、尾渣或者其他残留物中铀(钍) 系单个核素活度浓度超过 1 贝可/克(Bq/g)的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组织编制辐射环境影响评价专篇,并纳入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同 步报批;建设单位在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时,应当组织 对配套建设的辐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组织编制 辐射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报告并纳入验收监测报告。
J9九游服务高科业务范围是哪些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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